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10号申请执行人杨春孩被执行人范茂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平民初字第0040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范茂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茂修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范茂修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范茂修(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9的存款人民币1223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执行员 孔和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谢作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