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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42号

谌立平贩卖毒品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42号罪犯谌立平,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安法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谌立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1年12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谌立平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62.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谌立平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谌立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1月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光辉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唐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