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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4民初161号

左拉布维?肉扎洪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巩留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左拉布维?肉扎洪,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巩留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4民初161号

原告:左拉布维?肉扎洪,女,维吾尔族,1958年6月9日出生,无业,现住巩留县。

委托代理人:霍加克勒德,系新疆帕拉塞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巩留分公司。住所地:巩留县四区团结路1号。

负责人:邹新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广玲,女,汉族,1964年5月23日出生,现住巩留县,系该公司综合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袁玉新,系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拉布维?肉扎洪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巩留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拉布维?肉扎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拉布维?肉扎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左拉布维?肉扎洪承担。

审 判 长  吴宏春

审 判 员  冯 洁

人民陪审员  杨守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俐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