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193号原告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杜星,总经理。被告仙狄仕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邹桂平,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仙狄仕服饰(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颜瑶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颜成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