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尾中法刑一终字第15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炳游,男,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身份证号码:×××3398,小学文化,职业:农民,户籍地:陆丰市,现住该市。因本案于2015年3月2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炳游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案,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炳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1月间,被告人林炳游伙同同案人“郑某壬”将用于提炼麻黄素的重20吨的麻黄草存放在同案罪犯林某丁位于陆丰市桥冲镇水头村圆山仔附近的荔枝园内。2013年1月21日,公安机关在该荔枝园内查获该批麻黄草并现场抓获被告人林某丁。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麻黄草检出麻黄素成分,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查获的麻黄草价值人民币520000元。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同案人及被告人供述等。原判据此认为,被告人林炳游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麻黄草,仍积极为其寻找场地存放、保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林炳游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上诉人林炳游上诉称:其不知道那些草是麻黄草,其只是应朋友郑某壬之托,介绍郑某壬去找林某丁,并无从中获利。要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林炳游于2013年1月间,伙同同案人“郑某壬”将用于提炼麻黄素的重20吨的麻黄草存放在同案罪犯林某丁位于陆丰市桥冲镇水头村圆山仔附近的荔枝园内。2013年1月21日公安机关在该荔枝园内查获该批麻黄草并现场抓获同安罪犯人林某丁。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麻黄草检出麻黄素成分,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查获的麻黄草价值人民币52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陆丰市公安局桥冲派出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陆丰市公安局陆公立字(2013)71号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决定对林某丁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2、陆丰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平面图、现场相片6张证实:2013年1月21日在陆丰市桥冲镇水头村西南面圆山仔同案人林某丁的荔枝园内,缴获麻黄草约20吨。3、汕尾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汕公(司)鉴(化)字(2013)52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缴获的植物小节状物净重20000KG,取该检材适量作前处理后,供毒品免疫法检验和GC/MS仪器定性分析,检出麻黄素成分。4、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陆价鉴(2013)18号关于对被查获麻黄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查获的麻黄草(植物小节状)20吨,价格人民币520000元。5、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14)汕陆法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罪犯林某丁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6、陆丰市公安局碣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上诉人林炳游于2015年3月24日被抓获。7、陆丰市公安局桥冲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林炳游的出生日期是1983年6月15日及其他的基本情况。8、证人蔡某证言证实:大约于(2013年1月30日的)二十多日前(具体时间想不起来)的一天晚上,林炳游带着另外一个人来到我位于圆山仔距离大约五百米的另外一个场处(当时林某丁与我在一起)。林炳游来到后就对我说:“有些草要放在你圆山仔的场地。”我就问林炳游说:“要存放的是什么草?”与林炳游一起来的年轻男子说:“是草果草。”我就说:“要存放可以,但圆山仔那地方我们是没有人看管的,如果损失,我不负责的。”年轻男子说:“这个是我们的事。”接着我们边喝茶边谈话,没一会儿,林炳游与该年轻男子就离开了。大约过八、九日后,林某丁就因这“草”的事而被公安机关抓了。当时年轻男子有对我和林某丁说过,到时找点钱补贴给我们,我说:“钱我们不要,但我们对损失是不负责的。”存放“草”的场地是林某丁的。蔡某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指认出7号相片上的人就是林炳游(本案上诉人)。9、证人赖某证言证实:我刚开始不清楚,后来才清楚,因为“麻黄草”的事林某丁被公安机关抓获,具体不清楚是谁将“麻黄草”存放在林某丁的荔枝园的,我只知道林炳游有说要放置货物在那里,至于放什么,有没有放,我并不知道。大约(2013年1月30日的)十多天前晚上9时左右,林炳游打电话给我,叫我回过路溪一趟,我说我没空,况且我一个人。但他还是叫我要回去,我说我要等装摩托车下货,没有空可以回去,并问他要干什么?林炳游说没有干什么,只想借一下场地来放置一些货物,我说那明天也可以,后天也可以,放点货物紧张什么。但林炳游没有回答我什么,只是叫我包辆车进去一下,我说那不要了,我现在没有空,要去装车了,你自己去和我叔说,我没有权利。我云叔和荣叔都在场那里,你自己去说吧,这样就挂电话了。赖某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指认出6号相片上的人就是林炳游(本案上诉人)。10、同案人林某丁供述:大约(2013年1月21日的)十多天前,桥冲镇过路溪村林某乙的儿子叫林炳游的,和他一个朋友据称是“潭头镇”的人,来找亲戚蔡某的侄子蔡某庚,说要把一些草寄放在我家的荔枝园内。而蔡某庚让林炳游到荔枝园找蔡某。于是林炳游就和“潭头朋友”骑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到荔枝园来找我和蔡某。林炳游他们找到我们后,林炳游说有一些草要寄放几天在我的荔枝园内,事后补点钱给我们,蔡某听后问:“那草是做什么用的?”林炳游说“是做草果的草。”于是,我们说自己同乡人,放点草就不用收钱了。补贴不补贴,我无所谓。就这样林炳游他们就把那些草放在我家的荔枝园内。隔了四、五天左右,我在荔枝园内遇到林炳游和那个潭头人,他们说让我找三、四个人辗草,我说我没有空,你自己去找。大约又隔了三、四天,当时天黑了,那个潭头人和另外三、四个男子剪了一些塑料纸将那些草盖住,后来他们都没有来了。我最后被公安机关给当场抓获。(三卷P6-8、24-26)林某丁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指认出7号相片上的人就是林炳游(本案上诉人)。11、上诉人林炳游供述:2013年1月21日,公安机关在桥冲镇水头村圆山仔查获20吨麻黄草是郑某壬(男,现年40岁许,内湖镇赤领村人,他的妻子名“红”)的。2013年1月21日的前几天,郑某壬叫我找地方存放货,我就和郑某壬到桥冲镇圆山仔的园地找到林某丁,当时蔡某(××)也在场,我就对林某丁说,圆山仔的这个园场是你的吗?我的同事(同是吹鼓手)郑某壬要放点货,林某丁说场地是他的,你们要放货就放,丢失无给负责的。我的同事郑某壬就说既然这样,就把货放这里,过年再给点补偿费用,当时说是几百元,林某丁、蔡某均说不要,我就对林某丁、蔡某说,既然给我同事郑某壬放货,到时收点费用。这样就谈好了把货放在圆山仔。我们没有对林某丁、蔡某说具体是什么货。我没有跟郑某壬合伙,我只是介绍地方给他存放麻黄草,也没有收取他的费用也没有约定。应是过不了几天就存放麻黄草了,我已过碣石了,郑某壬去存放麻黄草也无告知我。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炳游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麻黄草,仍积极为其寻找场地存放、保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关于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为他人寻找场地存放麻黄草的犯罪事实,有上诉人及同案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证实及缴获的麻黄草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鉴于上诉人在本案中具体作用,原审量刑确实偏重,二审予以酌情考虑,上诉人要求二审从轻处罚的上诉意见,理据充分,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量刑偏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陆丰市人民法院(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林炳游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炳游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世礼
审判员 骆金声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晓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