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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960号

曲建康与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曲建康,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960号

原告:曲建康,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新源县。

被告: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南阳市人民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天顺,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建康诉被告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建康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建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预交817元,退回792元),由原告曲建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世 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