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罗民初字第1373号本院对原告陶家强与被告XX宇、罗山县龙山乡建筑工程公司、罗山县龙山乡人民政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罗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2014)罗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3行“(2014)罗民初字第1317号”补正为“(2014)罗民初字第1373号”。
审判长 连升玉
审判员 马政平
审判员 董晓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栋 微信公众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罗民初字第1373号本院对原告陶家强与被告XX宇、罗山县龙山乡建筑工程公司、罗山县龙山乡人民政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罗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2014)罗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3行“(2014)罗民初字第1317号”补正为“(2014)罗民初字第1373号”。
审判长 连升玉
审判员 马政平
审判员 董晓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