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执字第23-1号
申请执行人:范井文
被执行人:李耀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海法海事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5000元、执行费1375元,共计8637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42500元,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待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青海法海事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匡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邱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