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7706号原告上海恒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船山街78号257室。法定代表人赵建松,董事长。被告上海博巍颢瑞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第11幢二楼F40室。法定代表人钱国强。被告海南普世南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和平北路申海大厦A座304室。法定代表人井欣。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恒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博巍颢瑞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海南普世南山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即2016年2月1日前)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慧莉
代理
审判员 樊海英
人民陪审员 张孝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陆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