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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3执27号

石刚与盖秀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刚,盖秀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3执27号

申请执行人:石刚,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

被执行人:盖秀丽,女,1962年4月1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盖秀丽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盖秀丽在中国工商银行伊春南岔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盖秀丽在中国工商银行伊春南岔支行090902000******2289账户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宏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