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2117号原告齐瑞志(曾用名齐金山)。被告齐金富。
原告齐瑞志诉被告齐金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2月2日8时30分在茌平县人民法院信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鉴于原告齐瑞志无正当理由迟到50分钟,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齐瑞志负担。
审判员 朱振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林 燕 更多数据:
齐瑞志与齐金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2117号原告齐瑞志(曾用名齐金山)。被告齐金富。
原告齐瑞志诉被告齐金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2月2日8时30分在茌平县人民法院信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鉴于原告齐瑞志无正当理由迟到50分钟,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齐瑞志负担。
审判员 朱振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林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