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民一民初字第617号原告陈某某,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崔某某,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生长子崔朋泰现13周岁。婚后感情尚可,近几年来双方越来越没有共同语言,因为琐事经常争吵,被告经常刁难原告婚前的子女,致使感情恶化,并于2015年11月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离婚,无财产,有债权6600元。
被告崔某某辩称,1、不同意离婚。原告陈某某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户口复印件2份。意证明原告及子女身份;证据二、结婚证复印件2份。意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及登记时间。被告崔某某未提交抗辩证据。审理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无异议,认定有效。结合当事人的诉辩请求、当庭陈述和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分析认定,确认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2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生长子崔朋泰现13周岁,婚后夫妻感情尚好。
本院认为,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并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但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的主张证据不足,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岚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韩永昌郭跃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