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753号
原告:松原市供热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沿江东路186号(民强胡同)。组织机构代码12398677-0。
法定代表人:张厚军,总经理。
被告:北京利德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雅安路6号。
法定代表人:卢来印,总经理。
原告松原市供热公司诉被告北京利德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供热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66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杨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方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