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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696号

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尚海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尚海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696号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18号。法定代表人梁裕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忠祥,系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尚海玲,具体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尚海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洪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丹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