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03885号
原告:张伟。
被告:方晓鸣。
被告:梁亮。
委托代理人:朱政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为与被告方晓鸣、梁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部分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对被告梁亮的起诉。
审判员 范里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项 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