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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03885号

张伟、方晓鸣与方晓鸣、梁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伟,方晓鸣,梁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03885号

原告:张伟。

被告:方晓鸣。

被告:梁亮。

委托代理人:朱政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为与被告方晓鸣、梁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部分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对被告梁亮的起诉。

审判员  范里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项 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