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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执字第1056号

陈虹宇与赵建昭、肖西平、湘潭得缘塑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21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虹宇,赵建昭,肖西平,湘潭得缘塑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1056号申请执行人陈虹宇,女,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赵建昭,男,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肖西平,男,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湘潭得缘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虹宇与被执行人赵建昭、肖西平、湘潭得缘塑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执行标的248920元(不含延期履行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50000元。对于余款,经财产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建昭、肖西平、湘潭得缘塑胶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虹宇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赵建昭、肖西平、湘潭得缘塑胶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虹宇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继钰

代理

审判员  周丽萍

代理

审判员  曾海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