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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3执48号

移送执行王其兴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其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C}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23执48号被执行人王其兴。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琼9023执48号被执行人王其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澄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其兴应支付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本院发现被执行人王其兴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其兴存款人民币1000元(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 夫

审 判 员 郑蓓蓓

审 判 员 王 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