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36号
原告:邓有福,男,194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代理人:王翠,和县法律援助中心石杨工作站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邵庆庆,和县法律援助中心石杨工作站工作人员。
被告:吴厚祥,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有福诉被告吴厚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有福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有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有福负担。
审判员 王恒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汪一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