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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136号

邓有福与吴厚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有福,吴厚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36号

原告:邓有福,男,194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代理人:王翠,和县法律援助中心石杨工作站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邵庆庆,和县法律援助中心石杨工作站工作人员。

被告:吴厚祥,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有福诉被告吴厚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有福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有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有福负担。

审判员  王恒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汪一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