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259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青,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龙泰世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南园大厦)2号楼1801。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龙泰世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龙泰世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龙泰世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八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 岭
人民陪审员 郭凤香
人民陪审员 冯凤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