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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5民初644号

原告刘小华诉被告刘艳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10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小华,刘艳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5民初644号

原告:刘小华,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

被告:刘艳涛(曾用名刘辉),男,汉族,住新疆新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华诉被告刘艳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现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小华负担。

审判员  汪清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唐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