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民监1号原审原告唐林娟与原审被告王合娟、北海尚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北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调解书确有错误,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文庆强
审判员 万德荣
审判员 张意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万 益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