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65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季康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虎池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从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秋萍、臧嘉,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季康友与被上诉人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季康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季康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季康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恩乾
审 判 员 任小明
代理
审判员 黄学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源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