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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626号

崔书长与崔广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书长,崔广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626号申请执行人崔书长,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崔广耀,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书长与被执行人崔广耀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2月2日以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履行义务为由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23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建军

审判员  耿学辉

审判员  于端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伟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