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2853号

郝万千申请执行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万千,王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853号申请执行人郝万千,男,汉族,1984年9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龙,男,汉族,1982年12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郝万千与被执行人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执字第28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龙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龙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治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