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3203号原告刘玉松,男,195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王文彬,男,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松诉被告王文彬确认合同效力一案过程中,原告刘玉松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文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松撤回对被告王文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刘玉松负担。
审判员 宋鹏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江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