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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3203号

关于审理原告刘玉松诉被告王文彬确认合同效力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刘玉松,王文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3203号原告刘玉松,男,195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王文彬,男,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松诉被告王文彬确认合同效力一案过程中,原告刘玉松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文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松撤回对被告王文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刘玉松负担。

审判员  宋鹏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江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