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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终字第2176号

徐晓军与许昌市晶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三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昌市晶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晓军,白三元,张存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2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市晶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劳动路***号凯帝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军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星,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晓军。委托代理人徐子敬,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三元(又名白现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存钦。

上诉人许昌市晶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晶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晓军、白三元、张存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民二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民二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许昌市晶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74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朱建英

审 判 员  胡琰峰

代理

审判员  肖永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扬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