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2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市晶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劳动路***号凯帝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军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星,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晓军。委托代理人徐子敬,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三元(又名白现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存钦。
上诉人许昌市晶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晶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晓军、白三元、张存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民二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民二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许昌市晶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74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朱建英
审 判 员 胡琰峰
代理
审判员 肖永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扬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