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8761号原告银川市威尔信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李刚,董事长。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法定代表人黄克斯,职务不详。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负责人卢克强,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市威尔信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将本案合并入(2016)沪0115初8762号中一并审理并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合审理案件并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市威尔信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高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褚剑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