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268号原告肇东市三星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秦贵有,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宝连。被告姜雪冬,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肇东市三星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姜雪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东市三星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雪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东市三星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肇东市三星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绍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晓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