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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凭执字第71-13号

崇左市金固(五威)水泥有限公司、广西凭祥市恒宇水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5-03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崇左市金固(五威)水泥有限公司,广西凭祥市恒宇水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凭执字第71-13号申请执行人崇左市金固(五威)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水口村。法定代表人李雪仓,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凭祥市恒宇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夏石镇夏石村那标屯。法定代表人王晓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崇左市金固(五威)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凭祥市恒宇水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凭祥市人民法院(2012)凭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及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崇民终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建师

审判员  庞 强

审判员  何 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仕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