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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8执字第107号

曲广利与王永才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曲广利,王永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曲广利,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永才,男,汉族。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曲广利申请执行王永才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件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曲广利申请执行王永才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计 忱

代理

审判员  刘志勇

代理

审判员  李洪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田力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