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民终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成鹏,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13日。委托代理人李成德,甘肃省民乐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肃州区月兔橱柜。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富康家世界*号楼,营业执照号620902600125709。代表人杨栋,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6日。
上诉人李成鹏因与被上诉人肃州区月兔橱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成鹏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成鹏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成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成鹏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万平
审 判 员 殷奋启
代理
审判员 郑 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翟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