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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民终22号

李成鹏与肃州区月兔橱柜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成鹏,肃州区月兔橱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民终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成鹏,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13日。委托代理人李成德,甘肃省民乐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肃州区月兔橱柜。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富康家世界*号楼,营业执照号620902600125709。代表人杨栋,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6日。

上诉人李成鹏因与被上诉人肃州区月兔橱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成鹏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成鹏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成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成鹏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万平

审 判 员  殷奋启

代理

审判员  郑 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翟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