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551号原告蔡某。被告敖某。
原告蔡某与被告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对被告敖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员 裴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石琳 来源:百度搜索“”
蔡某与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551号原告蔡某。被告敖某。
原告蔡某与被告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对被告敖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员 裴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