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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财保4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与杨卫庆、倪娴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杨卫庆,倪娴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财保4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梁溪路30号。负责人焦振军,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杨卫庆。被申请人倪娴茹。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杨卫庆、倪娴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杨卫庆、倪娴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尤曦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文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