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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1民初128号

陈存均承包经营户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存均承包经营户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1民初128号原告陈存均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陈存均,男,193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灵山县新圩镇沙路村委会居民,住。被告陈心进,男,195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灵山县新圩镇沙路村委会居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存均与被告陈心进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 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永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