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1民初128号原告陈存均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陈存均,男,193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灵山县新圩镇沙路村委会居民,住。被告陈心进,男,195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灵山县新圩镇沙路村委会居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存均与被告陈心进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 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永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