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51号罪犯韦燕开,男,壮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1)柳市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燕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9日交付执行。罪犯韦燕开于2014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25年1月1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对罪犯韦燕开减刑一年十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韦燕开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韦燕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表扬,2014年度获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1月起至2015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1.02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韦燕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韦燕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曙光
代理
审判员 谢 辉
代理
审判员 皮艳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