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湛廉法刑初字531号

戚某甲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刑初字53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戚某甲,绰号“狗屎肚”,男,1980年4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廉江市。因涉嫌犯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5﹞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某甲犯犯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泽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抢劫事实1、2015年4月初的一天9时许,被告人戚某甲和谭某乙(另案处理)窜到廉江市营仔镇一品木业家具厂宿舍的一间诊所处,以驾驶的摩托车要钱加油为由,要被害人许某丙给其人民币20元加油,遭到拒绝后,戚某甲威胁许某丙说,如果不给钱就扫掉档口,该诊所工人梁某丁(绰号亚九)与被告人戚某甲论理,被告人戚某甲即威胁梁某丁并且用手推梁某丁,后两人就相互拉扯,被害人许某丙害怕,被逼给了20元人民币给戚某甲。2、2015年4月16日7时许,被告人戚某甲窜到廉江市营仔镇一品木业家具厂宿舍许某丙的诊所处,以其毒瘾发作为由,要被害人许某丙给30元人民币购买毒品吸食,遭拒绝后,被告人戚某甲就拿起诊所台面诊断用的血压计要打许某丙,许某丙害怕被逼给戚某甲30元人民币。

二、敲诈勒索事实1、2015年4月上旬的一天8时许,被告人戚某甲窜到廉江市营仔镇一品木业家具厂宿舍许某丙所开的诊所处,要被害人许某丙给50元人民币,遭到许某丙的拒绝,被告人戚某甲威胁被害人许某丙说,如果不给钱就扫掉其档口,许某丙害怕,被逼给了被告人戚某甲50元人民币。2、215年4月上旬的一天8时许,被告人戚某甲窜到廉江市营仔镇一品木业家具厂宿舍许某丙所开的诊所处,要求被害人许某丙给50元人民币,不给钱就扫档,被害人许某丙因害怕,被迫给了50元人民币。3、2015年4月22日8时许,被告人戚某甲窜到廉江市营仔镇一品木业家具厂宿舍许某丙开的诊所处,以扫掉诊所为由威胁被害人许某丙要钱购买毒品吸食,被害人许某丙报警,民警出警在诊所附近将被告人戚某甲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并据以上证据及事实,认为被告人戚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分别判处。

被告人戚某甲对指控其犯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均有异议,辩称其没有对许某丙实施过抢劫,也没有实施过敲诈勒索,起诉书指控我三次向许某丙敲诈勒索财物不实,我只是向许某丙借钱。

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4月初的一天9时许,被告人戚某甲和谭某乙(另案处理)窜到廉江市营仔镇一品木业家具厂宿舍的一间诊所处,以驾驶的摩托车要钱加油为由,要被害人许某丙给其人民币20元加油,遭到拒绝后,戚某甲威胁许某丙说,如果不给钱就扫掉档口,该诊所工人梁某丁(绰号亚九)与被告人戚某甲论理,被告人戚某甲言语威胁梁某丁并动手推梁某丁,后两人为此相互拉扯,被害人许某丙害怕事情搞大,被逼给了戚某甲2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和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许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4月初的一天上午8时许,当时营仔镇鱼龙埠前任书记伍如在我诊所看病,“狗屎肚”来到我诊所,对我说摩托车没油了,要我给他20元钱加油,我说不给,他就威胁说如果不给,就扫平我档口,在我诊所工作的梁某丁看不过去,就要打“狗屎肚”,二人为此相互推扯,我和伍如见到后都过来拦开,我怕“狗屎肚”继续搞事,就给了他20元钱,“狗屎肚”拿到钱后就与一名男子开摩托车离开了。通过对相片辨认,其辨认出“狗屎肚”戚某甲。2、同案人谭某乙的供述,2015年4月初的一天,因为没有钱吸毒,戚某甲提出与我去找诊所医生拿钱,我俩就开摩托车过去,到了诊所后我在外面等,戚某甲自己进去拿钱,后来可能是人家不肯给钱,双方差点打架,最终那个男医生还是给了20元人民币给戚某甲,我们拿到钱后就去买毒品吸食。通过相片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戚某甲。3、证人梁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戚某甲我认识,他花名叫“狗屎肚”,是一名吸毒人员,曾经多次到许某丙的诊所找许某丙要钱吸毒,如果许某丙不给,就拿刀等物品恐吓许某丙,还扬言要烧许某丙的诊所。2015年4月初的一天,到诊所找我老板许某丙要钱,说他摩托车没有油,要老板许某丙给钱加油,当时我老板许某丙不肯给,他就扬言要扫平诊所,我听到后就要上前推他,想将他推出诊所,“狗屎肚”就说我风气,并扬言要打死我,并用手阻止我推他出去。我生气就想打他,被当时在场的鱼龙埠前书记伍如和许某丙劝开。许某丙怕事情闹大就给了“狗屎肚”20元人民币。通过相片辨认,其辨认出“狗屎肚”许某丙。4、证人伍某戊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4月初的一天,我因口腔溃疡到营仔镇一品木业家具厂宿舍的诊所看病,正在打针的时候,“狗屎肚”和一名中年男子开摩托车来到诊所,那个中年男子在屋外等候,“狗屎肚”入到诊所内,就问许医生要20元钱给摩托车加油,许医生不给,“狗屎肚”就威胁许医生,说如果不给钱就扫平诊所,听到“狗屎肚”说的威胁话后,在诊所做工的“亚九”受不了就要打“狗屎肚”,双方就此拉扯起来,我怕他们打起来伤及“亚九”,就上去劝架,许医生怕“狗屎肚”伤人和扫档,就给了“狗屎肚”20元钱,“狗屎肚”拿到钱后就与在外等候的那名男子开摩托车离开了。其通过相片辨认,辨认出“狗屎肚”戚某甲。5、被告人戚某甲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2015年4月初的一天早上的9时,我和营仔镇人谭某乙一起去到许某丙的诊所,谭某乙在屋外等候,而我就进去找许某丙要针筒,接着我与认所的工人发生争执,大家相互推扯,那个工人把我拦到外面,而诊所的医生怕我将事搞大,就拦阻我和那工人,我就向那医生借了20元钱,拿到钱后我与谭某乙开车离开了。(二)、2015年4月16日7时许,被告人戚某甲窜到廉江市营仔镇一品木业家具厂宿舍许某丙的诊所处,心其毒瘾发作为由,要被害从许某丙给30元人民币购买毒品吸食,遭拒绝后,被告人戚某甲就拿起诊所台面诊断用的血压计要打许某丙,许某丙害怕被逼给了戚某甲30元人民币。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和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许某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4月16日上午7月20分,一名中年男子来到我经营的诊所内,他当时拍打着自己的右手,对我说他毒瘾发生,叫我快给他30元钱,我见到他的右手已经起鸡皮疙瘩(毒瘾发作的状况),我还是不肯给他钱,他就大声威胁我说给不给钱,见我没有理会他,他就拿起我台面上诊断用的血压计要打我,我怕他真的打我,就从抽屉里拿了30元人民币给他,他拿到钱后就离开诊所。该名中年男子是营仔镇大榄田村人,花名叫“狗屎肚”,是一名吸毒人员。之前二、三年他经常来我诊所勒索我,2015年4月份以来,平均一二天就来我诊所一次,每次敲诈勒索我30元至50元钱。2、证人邹某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4月16日上午的7时许,一名中年男子来到我们在营仔镇一品木业家具厂宿舍经营的的诊所里,那人对我丈夫许某丙说:“我上瘾(指毒品发瘾)了,你快拿30元给我。”我丈夫不肯给,那中年男子就大声威胁我丈夫说:“你给不给钱?”,接着那人就拿起诊所台面诊断用的血压计要打向我丈夫,后我见到我丈夫拿了30元人民币给那男子,中年男子拿到钱就离开诊所。该名中年男子曾多次来到诊所敲诈勒索我们,我不认识他,只知道他的花名叫“狗屎肚”,是营仔镇大榄田村人。通过相片辨认,其辨认出到其诊所敲诈勒索财物的中年男子就是被告人戚某甲。3、被告人戚某甲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2015年4月16日的上午7时许,我来到许某丙医生的诊所拿钱,我问许医生借30元钱去买毒品,但许医生不肯给,我就继续问他要钱,当时许医生叫我不要吵,影响他看病,我见他不理会我,就拿起台面上诊断用的血压计,许医生以为我要拿走血压计,于是给了我30元钱。其辩解其只是向许某丙要钱,但没有使用暴力或言语威胁过许某丙。(三)、2015年4月上旬的一天上午8时许,被告人戚某甲窜到廉江市营仔镇一品木业家具厂宿舍许某丙所开的诊所处,要被害从许某丙给50元人民币,遭到许某丙的拒绝,被告人戚某甲威胁被害人许某丙说,如果不给钱就扫掉其档口,许某丙害怕,被逼给了被告人戚某甲50元人民币。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和认证的如下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许某丙的陈述,主要内容:我认识的一名叫“狗屎肚”的吸毒人员,记忆中已经敲诈勒索我二、三年了,往年都是一个月来几次,2015年后他经常到我诊所勒索我,特别是4月份,平均1至2天就来我诊所,每次勒索我30元至50元人民币。有时用小刀,有时用言语恐吓,我因怕他报复影响诊所的生意,就没有报警处理。2015年4月上旬的一天,曹才带他的女儿到我诊所看病,“狗屎肚”又来到我诊所,要我给他50元钱,我不肯给,他就在诊所内吵闹,当时一位在诊所内吊针的老人就叫“狗屎肚”不要吵,“狗屎肚”听后就恐吓老人,说不关你事,叫不要出声。再出声就打你。我怕“狗屎肚”真的要打那老人,就叫他不要出声。“狗屎肚”就威胁我,还问我还要不要做生意,如果不给他钱就扫我档口,我怕他在诊所闹事,被逼按他的要求给了他50元人民币。2、证人曹某才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4月8日或9日的一天,我女儿因为发烧,我就带她到一品木业家具厂宿舍的小诊所找许医生看病,当时是早上8时许,我女儿正在吊针,我见到“狗屎肚”一人来到诊所,直接向许医生要50元钱,但许医生不肯给,双方当时就吵了起来,当时一位在场的看病的群众看不过眼,就说了“狗屎肚”几句,“狗屎肚”就恐吓那名群众,说不关你的事,如果再出声就打他,接着又威胁许医生,说你还想做生意吗?如果不给钱就扫档,许医生怕他捣乱,就从抽屉里拿了50元钱给“狗屎肚”,“狗屎肚”拿了钱就走开了。通过相片进行辨认,其辨认出“狗屎肚”戚某甲。(四)、215年4月上旬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戚某甲窜到廉江市营仔镇一品木业家具厂宿舍许某丙开的诊所处,要求被害人许某丙给50元人民币,被害人许某丙因害怕被告人闹事,被迫给他50元人民币。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和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许某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4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当时是晚上8时许,苏日鉴正在我家诊所外面坐,“狗屎肚”自己来到我诊所里面,当进他叫我要最后给他50元人民币,以后就不再找我拿钱,叫我相信他,如果他再来问我要钱,可以报警抓他,我怕他以后再来搞事,就给了他50元钱,“狗屎肚”拿了钱就走了,谁知第二天又来勒索我10元人民币,第三天继续来敲诈勒索我50元钱,我记得打电话给苏日鉴叫他报警,但后来没有报到警.2、证人苏某鉴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忘记)8时许,我到营仔镇一品木业家具厂宿舍的小诊所玩,当天我在诊所外面坐,见到一名中年男子独自走进诊所,手上拿着一个黑色纤维袋,不知里面装着什么,他走进约十分钟后就离开,接着许某丙出来和我说“狗屎肚”又来拿钱了,拿了五十元钱。过了几天后,一天晚上8时许,我接到许医生的电话,许医生对我说“狗屎肚”又来拿钱了,叫我打电话报警,说完就挂了。我回拔电话给他问是否真要报警,许医生说算了,“狗屎肚”拿钱走了。我听许医生说“狗屎肚”来拿过好多次钱,那段时间基本天天来拿钱。(五)、2015年4月22日8时许,被告人戚某甲窜到廉江市营仔镇一品木业家具厂宿舍许某丙所开诊所处,以扫掉诊所为由威胁被害人许某丙要钱购买毒品吸食,被害人许某丙报警,民警出警在诊所附近将被告人戚某甲抓获。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和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许某丙的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4月22日上午7时许,我在诊所为病人看病,“狗屎肚”又来到我诊所,要我给他50元钱,我没有理会他,他就坐在病人看病的椅子上阻止病人看病,我要求他离开,但他没有理会我,还说如果不给钱,就一直坐在那里,不让病人看病,后来一个病人要求“狗屎肚”让开给其看病,“狗屎肚”非但不让开,还要打那病人,我见到后就拉“狗屎肚”到诊所门口处,“狗屎肚”就动手打我,但未打着,接着我们就报警,派出所民警到场将“狗屎肚”抓获。2、证人邹某嫒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4月22日上午7时许,我们的诊所已开门,这时“狗屎肚”又来到诊所,要求我老公许某丙给他几十元钱,因为前段时间他经营来要钱,我老公没有理会,他就自己的坐在病人看病的椅子上,阻止我老公看病。当时有一病人叫“狗屎肚”让开,他非但不让开,还要打那病人,我老公怕他打到病人,就强行将“狗屎肚”拉到诊所外,在拉的过程中,“狗屎肚”还想打我老公。我们的人就报警,派出所到场将“狗屎肚”抓获。以上事实,还有以下综合证据证实:1、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许某丙通过相片辨认,辨认出多次到诊所敲诈勒索其财物的戚某甲。证人邹嫒通过相片辨认出到诊多次敲诈勒索其丈夫的戚某甲。2、被告人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戚某甲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3、到案经过,证明抓获被告人戚某甲的时间及经过情况。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相片,证明犯罪现场位于廉江市营仔镇一品木业家具厂宿舍小诊所。5、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许某丙于2015年4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多次被一绰号叫“狗屎肚”的男子敲诈勒索财物。6、被告人戚某甲供述及辩解,其在供述到曾多次向一个在营仔镇一品木业家具厂开诊所的医生借钱吸食毒品,但辩称没有敲诈勒索过钱财。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方法,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戚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第一、二起是抢劫,被告人戚某甲向被害人许某丙索要财物时带有轻微暴力行为,并不足以使被害人许某丙不敢抵抗或不能抵抗,被害人出于被告人的言语威胁而害怕而交出财物,其行为并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特征,公诉机关对该二起事实的定性不当,本院予纠正。关于被告人戚某甲辩解只是向许某丙借钱,没有敲诈勒索其财物。经查,被告人戚某甲是一名有多年吸毒史的吸毒人员,其本人为获取毒资,多次上门采用言语威胁的方法向被害人许某丙索要钱财,被害人出于无奈而给付钱财,起诉书指控其敲诈勒索犯罪事实,有被害人许某丙的陈述,以及本案多名证人的证言所证实,被告人辩称只是向被害人借资吸毒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戚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戚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文佳

人民陪审员  田寿兴

代理

审判员  陈 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庞宇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