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字525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2011年3月29日生。法定代理人王兴霞,女,汉族,1988年3月20日生。被告黄禄荣,男,汉族,1972年10月22日生。被告魏丽洁,女,汉族,1979年2月16日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晓虎。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黄禄荣、魏丽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利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