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5刑更字392号

张清伟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刑更字392号罪犯张清伟,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9日以(2010)泌刑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清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至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止。宣判后,于2010年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对其减刑六个月,刑期自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清伟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0日,该犯酒后在泌阳县8号商务会馆西边碰见女青年王某二人,该犯强行将二人拉到家中,对二人进行威胁、殴打,后将王某强奸。有犯罪前科。罪犯张清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清伟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清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代

审 判员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