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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296号

减刑张向阳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296号罪犯张向阳,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11)淮刑初字第00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向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刑期自

二○一○年九月十日起至

二○二三年九月九日止。该犯于2011年2月22日交付执行。2013年6月18日由本院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786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呈报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向阳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2月至4月期间,张向阳伙同他人窜至安徽省太和县,湖北省武汉市,浙江省温州市等地,多次盗取车辆总价值40多万元。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罪犯张向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向阳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向阳减去刑期一年二个月。刑满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九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