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1刑初7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巫某,个体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戴伟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3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绍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巫某及其辩护人戴伟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开始,被告人巫某在东莞市东城区柏洲边松玲27号的琪琪便利店内,收受“香港六合彩”投注,收得的投注上交上家“成哥”(具体情况不详,在逃),共收受“香港六合彩”投注约94期,每期约10人投注,每期投注约1500元,总投注额约141000元,获利约14100元。2015年9月22日20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琪琪便利店内抓获被告人巫某和参赌人员马某等三人,缴获收据等投注单43张及赌资19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毛某、马某、韦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缴获赌博写单收据、赌资等物证,到案经过,调查函、户籍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清单,现金交款单,嫌疑人员指纹及生物样本验收表,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巫某的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巫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巫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巫某适用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建议,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巫某的犯罪情节和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巫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随案移送的银行转账人民币1970元(详细见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袁润良
代理
审判员 李沛雄
人民陪审员 袁慕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曾展聪(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