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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刑更177号

郭志军犯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刑更177号罪犯郭志军。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0)鲁刑一终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郭志军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0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郭志军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志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二次。

本院认为,罪犯郭志军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志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2031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刘玉环

代理

审判员  路宝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侯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