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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520号

侯红威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520号罪犯侯红威,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上少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红威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该犯刑期自

二○○八年十一月八日起至

二○一九年十一月七日止。该犯于2009年4月16日交付执行。2011年11月5日由本院作出(2011)驻刑执字第0170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3年11月8日由本院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164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侯红威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1月5日,被告人侯红威伙同他人经事前预谋,由被告人侯红威驾车将被害人王某某绑架至驻马店市确山县一林场场房内。后被告人侯军要多次打电话向王某某的父亲索要赎金200万元,并威胁若不拿赎金或报警,将杀死王某某。2008年11月7日下午上蔡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将王某某解救,被告人侯军要、侯红威被抓获。被告人侯红威系主犯。罪犯侯红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侯红威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侯红威减去刑期一年二个月。刑满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七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志安

代理

审判员  吕先锾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