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执异24号案外人徐敏。委托代理人赵新平,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二兵,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牛爱霞。被执行人孙瑞林。申请执行人牛爱霞与被执行人孙瑞林借款合同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3年6月5日和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3)西莲证经字第646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5)西莲证经字第045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牛爱霞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5)西中执证字第0001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或轮候查封登记在牛爱霞名下的位于西安市临潼区瑞麟大街56号的瑞麟君府4号楼26套住宅房屋。案外人徐敏以上述查封房屋归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5年元月2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外人徐敏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公开听证审查,案外人徐敏的委托代理人赵新平、韩二兵,申请执行人牛爱霞均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结。经查,申请执行人牛爱霞与被执行人孙瑞林借款合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西中执证字第00010-1号执行裁定书,查明被执行人孙瑞林借款时将西安市临潼区瑞麟大街56号的瑞麟君府4号楼拥有26套住宅房屋以出售形式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牛爱霞,遂裁定查封或轮候查封登记在牛爱霞名下的位于西安市临潼区瑞麟大街56号的瑞麟君府4号楼101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案外人徐敏提出执行异议称,其于2013年9月30日与陕西瑞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麟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瑞麟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临潼区瑞麟大街56号瑞麟君府南区4号楼10101号房屋,现法院查封的瑞麟公司名下的上述房产实际属其所有,请求法院中止强制执行行为。上述事实有公证书、执行证书、执行裁定书、听证笔录、异议申请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2015)西中执证字第0001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或轮候查封的房产系登记备案在申请执行人牛爱霞名下,为利于执行,本院将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现案外人徐敏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主张其购买了登记在瑞麟公司名下的房产,虽与本院查封或轮候查封的房产位置相同,但登记的权属不相一致,故本院(2015)西中执证字第00010-1号执行裁定书对登记在瑞麟公司名下的房产并无任何执行行为,案外人异议理由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徐敏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邓 琳
代理
审判员 王 炜
代理
审判员 盛崎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云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