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2执复1号申请复议人:克拉玛依市汇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张翠莲
申请执行人:彭西安申请复议人克拉玛依市汇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克汇盛公司)不服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5)克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在执行彭西安申请执行克拉玛依市汇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14)克执字489号执行案件中,2014年12月18日,本院已经将申请复议人克汇盛公司所有的位于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通讯路宗地号030030120053000土地拍卖执行案件指定给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办理,后由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委托执行法院对涉案财产进行拍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复议人克汇盛公司应当向有管辖权法院即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遂依照法律规定,驳回申请复议人克汇盛公司的异议。申请复议人克汇盛公司称,执行法院在未送达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拍卖申请复议人的财产,损害了申请复议人的合法权益。申请复议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执行法院以(2015)克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复议人的异议。申请复议人现请求本院撤销执行法院的(2014)克执字489号和(2015)克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执行法院在以申请复议人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中,裁定冻结了申请复议人位于克拉玛依市通讯路宗地号030030120053000土地,执行法院依据(2014)克执字489号执行裁定书,申请人彭西安的申请,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对申请复议人所有的克拉玛依市通讯路宗地号030030120053000土地进行拍卖。2015年4月3日,申请复议人认为执行法院在拍卖申请复议人所有的克拉玛依市通讯路宗地号030030120053000土地时超出执行范围,且未公告,属违法行为,要求确认其拍卖行为违法,返还土地及空调、电视机、音响等设备。2006年申请复议人作为债务人的还款金额已经达到1586.5245万元,2013年执行法院对2006年起申请复议人作为债务人的还款金额已经达到1586.5245万元,2013年执行法院对申请复议人所有的位于克拉玛依市通讯路副12商业用楼进行拍卖,价款为1177.80604万元,不够偿还所有的债权人,故克执行法院在查清申请复议人名下财产后对克拉玛依市通讯路宗地号030030120053000土地进行拍卖。另查明,2014年12月15日,为统一执行,本院针对以申请复议人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指定由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由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委托执行法院对涉案财产进行拍卖。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将申请复议人的位于克拉玛依市通讯路宗地号030030120053000土地拍卖执行案件指定给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办理,后由该院于2015年1月15日委托执行法院对涉案财产进行拍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故异议人应当向有管辖权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克拉玛依市汇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强
审 判 员 黄安国
代理
审判员 叶 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帅 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