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8民初705号原告赵久荣,农民。委托代理人公丕怀,农民。被告公维珍,成年,农民。本院受理原告赵久荣与被告公维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久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久荣负担。
审判员 夏成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