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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民初705号

赵久荣与公维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赵久荣,公维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8民初705号原告赵久荣,农民。委托代理人公丕怀,农民。被告公维珍,成年,农民。本院受理原告赵久荣与被告公维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久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久荣负担。

审判员  夏成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