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执异字第4号异议人(案外人)青岛市市北区开发建设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杜福跃,局长。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宜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南端凯旋商务中心610室。
法定代表人:姜峻,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国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路17号四层404-410室。
法定代表人:赵国庆,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中海盛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路17号四层404-410室。
法定代表人:赵国庆,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国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青岛市市北区开发建设局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青岛市市北区开发建设局称,2010年5月4日,青岛市市北区开发建设局与青岛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用房订购协议书》,购买了位于青岛市金沙路28号4、5、6号楼全部房产,作为青岛市征收安置房源,用于安置青岛市危旧房、棚户区等生活困难的拆迁居民。青岛市市北区开发建设局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将全部房屋交付给拆迁居民。贵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烟商初字第14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上述房产,致使拆迁居民无法如期办理房产证,故此,请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
本院查明,2014年7月14日,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五案,2014年7月18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保全申请,作出(2014)烟商初字第145-1号、146-1号、147-1号、14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包括青岛市市北区开发建设局提出异议的房屋在内的被执行人的房产一宗。另查明,2010年5月4日,青岛市市北区房地产开发管理局与青岛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用房订购协议书》,青岛市市北区房地产开发管理局订购青岛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青岛市四方区金沙路28号的金海山庄项目的278套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具体楼座为该项目的4、5、6号楼全部,总价款144861882元。2010年5月10日至2014年6月27日,青岛市市北区财政局共向青岛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款145375694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支持其异议:(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该案中,青岛市市北区房地产管理局在本院查封之前已经与青岛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房屋订购协议,青岛市市北区财政局也在本院查封之前付清了房屋的全部价款,故案外人青岛市市北区开发局建设的异议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被执行人青岛国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原四方区)金沙路28号、证号为市201022672号项下4号、5号、6号楼全部房产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
审判长 傅光波
审判员 吴国荣
审判员 谭黎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