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1391号申请执行人肖燕红,女,1977年3月16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市人。被执行人陈立新,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雨法民调确字第7号确认决定书,执行申请执行人肖燕红与被执行人陈立新确认决定书执行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本金为4500元,2015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肖燕红提交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执行。2016年1月25日被执行人陈立新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雨法民调确字第7号确认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廖继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杨依凡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