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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刑更405号

李甲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405号罪犯李甲良,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文盲,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1日作出(2008)永刑初字第00004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甲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8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并处罚金4000元。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将罪犯李甲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本院于2014年4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李甲良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甲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甲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燕峥

代理

审判员  殷君芳

代理

审判员  马晓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雅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