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刑更791号罪犯邵海法,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00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海法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3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4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3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代表、检察机关代表及罪犯邵海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邵海法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外协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奖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邵海法就其服刑以来,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三课”学习成绩、劳动改造表现、受到行政奖励及减刑程序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陈述。与罪犯邵海法同监服刑的罪犯参加了旁听,旁听罪犯对罪犯邵海法陈述的服刑期间表现未提出相反意见。检察机关代表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邵海法提出的减刑建议。
本院认为,罪犯邵海法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邵海法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七日(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2月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道清
审 判 员 姜 玲
代理
审判员 贾黛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