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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终52号

江苏国厦建设有限公司与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国厦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胜利东路(时代超市四楼)。法定代表人姚建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国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黄海南路东方花园1幢303室。法定代表人王晓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国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向上诉人金田公司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其仍未按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田公司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诉人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蔚

审 判 员  邰虓颖

代理

审判员  吴 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敏慧 搜索“”